《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自1999年5月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绝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地名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名命名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代理商由于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观念,不时出现对建筑物(包括楼宇、楼群、住宅小区等,下同)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宣传的情况,近来更有日趋增多之势。例如:有的使用未经批准甚至外国地名冠名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取得经批准的住宅小区、楼群名称后,对小区或楼群中的部分楼宇又擅自命名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将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擅自更改后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取得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后弃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或同时使用经批准的和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等等。这些情形,均违反了《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此风蔓延,严肃地名法规,规范地名使用,现就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和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凡“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包括达到上述指标的宾馆、酒店、独立商场、交通站场、文体馆场和工业、科技、教育、游览、商贸等各类园区名称,均须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交通站场、水电设施、文体馆场等名称,主管部门应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审批,并按规定的时限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住宅小区、楼群整体经批准命名后,如果因分期销售等原因还需对其中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命名进行广告宣传,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其名称;且一般应注明某住宅小区、楼群整体名称的第几期,例如“××花园二期”等。
三、建筑物名称一经批准,即为法定的标准地名,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必须按标准地名书写,不得擅自更改。
有关部门和广告策划、代理机构以及宣传媒体等单位在办理与建筑物名称有关的业务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四、建筑物取得标准地名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应更名。如果确需更名,包括在标准地名上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个别字词,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更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更改后的名称。
五、地名经批准更改后,如果确有必要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注明原地名的,可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并规定期限后,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括注“(原××××)”作为过渡。
六、建筑物易地重建后,如果继续使用其标准地名,例如“广州体育馆”,在文字表述时可采用“广州体育馆(新址)”的写法作为过渡,不应采用“新广州体育馆”或“广州新体育馆”等写法。
七、对建筑物作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未经批准命名或更名的建筑物广告;
2.按照地名批准文件规范使用建筑物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3.广告载体上写有广告词、说明词的,必须同时在适当位置标注该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及其批文字号,写法是:标准地名:××××(穗地名委〔200×〕××号);
4.广告载体上标有示意性地图的,图面上只准标注标准地名,不得标注广告词、说明词等。
八、制作涉及建筑物名称的各类指示牌(图)、标志牌、楼名牌、小区牌等标牌时,制作单位应事先将标牌拟标的名称送所在区、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非标准地名不得上牌。
组织各类楼盘评选、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事先将备选(展)楼盘名称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非标准地名不得入选(展)。
九、凡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购房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包括单张地图、成本图册等,出版单位应事先将图册校本送市或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将图册印本送市或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十、违反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行政处罚外,地名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违反规定或负有连带责任单位的地名审核业务,建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建筑物的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综合验收、交易鉴证、确权发证等手续,待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非标准地名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后再予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擅自命名、更名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对照检查一次本单位建筑物名称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在2001年5月15日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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