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强制措施及羁押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6:55:57 96 人看过

一、刑案强制措施期限

1.逮捕前的羁押

公安刑拘后24小时内须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国安犯罪、恐怖犯罪除外)、讯问。刑拘后认为需逮捕,3日内(特殊情况7日,流结多30日)提请检察院在7日内(未刑拘的15日、重大复杂20日)审批逮捕。

检察院刑拘后7日内报请上一级检察院7日内(特殊情况10日,未刑拘的15日、重大复杂20日)审批逮捕。

2.逮捕后的羁押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偏大、集团、流窜、面广”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以上徒刑”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侦查期间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讲真实个人信息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限。

3.审查起诉羁押

检察院对公安移送案件1个月内(重大复杂可延长15日)裁决起诉,可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每次延长羁押期一个月。

4.审判阶段羁押

一审:公诉案件及被告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法院受理后2-3个月内宣判,死刑、附带民诉及“偏大、集团、流窜、面广”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由最高法批准。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自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被告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刑事简易程序(被告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45日内审结。

二审:法院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死刑、附带民诉及“偏大、集团、流窜、面广”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由最高法批准。最高法自审案件审限自己决定。

二、刑案强制措施变更

1.拘传

公检法根据案情需要持拘传证可以拘传嫌疑人、被告人到案讯问。

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的不超过24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且以连续拘传方式变相拘禁。

拘传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取保候审

徒刑以下刑罚、徒刑以上(包括徒刑)刑罚不新生社会危险性、“重病、孕乳”不新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结,可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

3.监视居住

重病不能自理、孕乳妇女、不能自理人唯一抚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未结案及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

4.逮捕

可能实施新犯罪/有现实社会危险/有碍侦查/打击报复/逃跑自杀,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形严重。

三、刑案中的辩护律师

1.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侦查机关应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期间嫌疑(被告)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公检法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监视并有权对执业知悉的委托人信息保密,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及提出意见,认为侦查机关未提交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证据材料的有权申请法检调取。

4.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核实后记录在案,附卷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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