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保险监管机构多年来对保险条款的制定、审批、备案和查纠工作,目前普及型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比较规范,趋于通俗,总体上体现了保险监管机构意志或得到其认可。在不同保险人经营的同一种类普及型保险产品中,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常常大同小异,免责条款也基本一致。投保人如需购买某一款普及型保险产品,往往只能全盘接受,几乎没有可供投保人择优挑选保险产品的空间和协商确定个别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的余地。例如,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此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自2006年7月1日、2007年4月1日起,常见的商业性车险产品分别统一采用中国保险协会制定的2006版、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仅仅影响投保人理解条款含义的清晰程度,而不会影响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因为这类保险产品的免责条款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使投保人无从选择。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若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未影响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则不应以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否定某一免责条款的效力。
三、只有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影响了投保人选择权的行使,才能以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否定免责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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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之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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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相关保险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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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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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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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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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说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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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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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哪些说明义务?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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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30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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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无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王先生为自家车投保,在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一次自燃,之后不久车辆被盗。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遇到的情况在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之内。为此王先生向法院起诉向保险公司索赔2.4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2007年9月,王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桑塔纳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期内该车发生自燃,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属于该车仪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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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保险人对其履行的举证责任有效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答:您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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