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诉有何不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04:42:42 415 人看过

关于医疗违约诉讼和医疗侵权诉讼的比较研究表明,这两种诉讼方式在诸多关键环节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其中,最显著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主要的层面:

首先,就归责原则而言,前者奉行无过错责任制,即只要当事人未能遵循合同约定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亦不论是否具备豁免责任的情况,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则普遍采取过错责任制,而对于涉及医疗产品责任的案例,无过错责任则为适用的准则。

其次,在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医疗违约案件中原告须证明自己与被告间确实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如果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则应由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反之,如果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则务必由该项主张的提出方负责提供证据。

而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患者一方需首先证明与医院建立并存在医疗服务合同,且在此过程中确曾遭受了医疗损害;

同时,医院应对自己从事医疗行为与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自身并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证明。

最后,尽管医疗违约诉讼和医疗侵权诉讼均涉及对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然而在赔偿范围上却存在重要的差异。

前者原则上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后者,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往往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并且此类请求通常能够获得充分的裁决支持。

总之,虽然它们在看似相似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总体而言,二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等方面均有各自独特的规定和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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