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离婚分割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00:51 211 人看过

I.离婚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

(1)是的,如果婚后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证,应当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解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民法上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承包地分割后,如果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可以按照承包家庭成员的份额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和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能力,可以合理划分。损害经济价值的,由一方经营,经营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丈夫或妻子是城市居民,离婚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非城市居民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后迁入。离婚时需要离婚的,也应当根据情况处理。一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通知》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式划分承包地的位置。无论离婚双方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法院都不会支持搬家方在离婚时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请求。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合同期内,妇女结婚未在新居取得合同用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合同用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在新居取得合同用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r原始合同土地。“如果将承包土地的份额分配给搬家方,另一方将减少土地面积,搬家方将增加承包土地面积,这是不公平的,会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第二,如果一方的户籍在婚后搬进,村集体定居该村以“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将集体保留地、复垦地和他人返还的承包地面积增加到家庭中,如果搬家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地经营权,法院只处理一方婚后家庭增加的部分承包土地。原则上,一方婚前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后未办理户籍迁入的,应增加一部分婚后迁入,但如果有承包人其他成员的份额,则应扣除,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的一方主张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实际耕种土地的一方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或者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在本案中,法院不能使用司法权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会支持当事人分割实际耕地的请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

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实际家庭人口,死亡或者迁出户口的人员(如已婚妇女、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自第二轮承包以来,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新家庭成员已登记为共有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户主的关系”一栏应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人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占有、使用、,依法受益和处分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以完善该法,增强其可操作性。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农村土地范围:农民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有权独立组织生产,(二)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土地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五)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为有些人婚后不一定要迁入男户籍或女户籍,如果婚后不迁入户籍,就意味着当事人根本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完全没有承包主体资格。当然,离婚协议经公证后是否有效

夫妻离婚后的户口如何在什么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法院会作出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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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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