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章安置房建设
第四章安置房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规划区重点工程拆迁规模提出安置房建设意见、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提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渠道和办法;
(3)对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重要环节实行监管;
(4)处理和协调安置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5)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拟制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草案;
2、掌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具体情况,及时报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负责房源管理和分配具体事务性工作;
4、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房源分配、安置户档案。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建设部门依据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办理规划、拆迁、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排水、供电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排水、供电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七条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具体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资金筹集与拨付、建成未交付的房屋管理等工作;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接受市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拆迁业主单位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九条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第三章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调整、工程量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多数拆迁户的要求和承受能力进行设计,同时考虑农民拆迁户以及孤寡老人、特困户的实际状况,可设计底层带储藏室的住房和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全市相对统一,注重美观,经济适用。安置房建设内外装饰具体要求由市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房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取得安置房。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期内竣工交房,使拆迁户可按时入住。
第十三条安置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站式收取。
第十四条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配套工程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由供电、供水部门直接组织施工,按成本价收费。供电、供水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要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通过各种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安置房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安置房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1、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批件;2、国有土地拆迁许可证;3、拆迁安置方案;4、征地批件或相关文件;
5、零星安置批准文件、会议决定或纪要。
6、使用安置房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拆迁地址、户数、面积、安置户数、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使用安置房的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安置房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凭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可在市安置房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安置点上选择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由市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安置户数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拆迁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拆迁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及时交回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拆迁户一般应按照拆迁面积进行选房,特殊情况,选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补交房价款。安置房成本价由物价部门定期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经费结算由安置房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为政府收入。建设单位分年度或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决算。财政部门适时进行决算批复。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余房处理,必须经市安置房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或依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进行处理。余房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价格随行就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拆迁单位在组织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和证件:国有土地拆迁户提供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验收单、房屋确权证明书、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等;集体土地拆迁户提供房屋搬迁验收单、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等;财务经费结算证明。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房源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手续齐全,帐房相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工作的调度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力延误安置房建设使用,影响拆迁户回迁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安置房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监察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通过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拨出款项,以自建、代建、回购等形式建设的安置房,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所购买的安置房的建设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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