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时间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8 22:04:40 477 人看过

在司法程序之中,关于出生日期的认定,应严格采用户籍证明(即居民户口簿)所标注的信息为主导依据。对于自然人生存期间的初始时刻以及终止时刻的确定,则应遵循出生证明及死亡证明所载明的时间标准,若无这些相关证明,则可参考户籍登记资料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登记资料来予以核定。而在此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其他充足的证据能够否定以上记载时间的准确性,那么就应该以这一新的证据所认定的时间为最终判断准则。户籍,被视为针对自然人进行的户口登记并据此颁发证书的公共证明簿,其记载内容涵盖了有关自然人的姓名、诞生时间、家庭成员、婚姻状态等诸多重要信息。它不仅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权益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每个公民本人身份的明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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