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有几种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17:55:52 104 人看过

一、终结执行有几种情况

终结执行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

1.当申请人主动撤销其执行申请时,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2.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程序也将随之终结;

3.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执行也会终结;

4.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若权利人死亡,则不再执行;

5.当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执行也会被终结;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也会导致执行终结

二、终结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终结执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终结执行是基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执行程序变得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

2.一旦执行程序终结,就意味着该程序将永远停止,不再继续,终结执行后,不会再次恢复执行程序,除非有新的法律依据或情况出现;

3.终结执行的权利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

三、申请执行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执行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证件。

1.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其中应明确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对于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制作笔录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2)对于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或按照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的特别规定办理。

2.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作为执行依据。此外,还需提交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若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需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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