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制执行共有房产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强制执行的共有房产有:
生活必需物品、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未公开发明或著作、用于身体疾病所必需的医疗器具、表彰或勋章、法定免于强制执行的财产和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相关规定,如果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并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2、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很多借款人在自身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难以偿还借款,有时会被诉诸法律强制执行财产或房产。
但法律规定,一些房产或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是不能够被强制执行的,如保障当事人日常温饱和基本生活所需的房产或财产,法律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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