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济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通过的4年后(即1998年)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该法的通过使该国的《1986年海关法》作了相应修改,并且1992年的《公平贸易法》中许多章节都将为该法的目的而适用。
裴济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通过的4年后(即1998年)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该法的通过使该国的《1986年海关法》作了相应修改,并且1992年的《公平贸易法》中许多章节都将为该法的目的而适用。这部法律全称为《关于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和反补贴税以及相关问题提供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法律》,简称《1998年倾销与反补贴税法》,即将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放到一部法律中加以规定。该法于1998年5月18日和6月4日分别由裴济的参、众两院通过,1998年7月24日正式生效。以下对该部法律做一简要介绍。
(一)反倾销组织设置
1、局长(dirOCtor)。
局长的具体所指在《1992年公平贸易法》中有所定义,指公平贸易及消费事务局局长,也包括其他当时处于这一职务的任何人或履行局长职务的任何人。
局长的职责主要有:
(1)认定出口价格;
(2)认定正常价值;
(3)认定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
(4)发起调查并负责调查期间的程序性事务;
(5)在调查终止后,如果依据的事实有误或调查过程中有重大信息没被披露,或是在出口商违反价格承诺时,局长有权重新发起进一步的调查,并负责此项调查;
(6)在终裁作出后,局长有权主动就终裁的税率或税额发起一项再评估;
(7)局长还有权发起复审;如果再评估与复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则具体程序由局长负责。
局长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按现有资料(allavailableinformation)作出决定,并可以对他认为不可靠的信息不予考虑。
2、部长。
部长是指裴济对外关系事务部部长,其权力主要是:
(1)部长在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有权裁定终止调查。
(2)部长应就进口产品是否构成了倾销,及是否对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了某一产业的建立,做出终裁。
(3)部长可以通过发出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且终止日期可以早于通知日期。
(4)部长可以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并终止调查。部长可以接受由于情势变迁而作出的承诺的更改,并可以继续完成损害程度的调查;而在由于价格承诺的存在而使调查认定不存在损害的情况下,规定一段部长认为合理的价格承诺期限。
3、财政部长。
财政部长的最主要的任务是由其决定反倾销税的税率或税额。具体如:根据局长的再评估,重新确定新的税率或税额。如果部长认为应当在调查期间采取临时措施,则财政部长应作出一个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进口商需就该临时税款提供担保。对于超过终裁税额征收的反倾销税,财政部长应指示审计员予以退回。
(二)时限和通知
1、时限。
裴济的法律对时限的规定基本上有下列几项:
(1)局长在发起调查后,应于150天内给各利害关系方一个书面通知,通知包括部长作出终裁时可能依据的重大事实与结论。
(2)在发起调查日后180日内,提供上述(1)段所指信息不少于30日,部长必须作出终裁。
(3)对于征收反倾销税发起的复审和对于价格承诺发起的复审都应于180日内完成。
(4)征收反倾销税与价格承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在5年后失效,分别自终裁之日或接受价格承诺之日起算。如果有复审的情况,则前者自就重新确定的税率发出通知之日起算,后者则从发起复审之日起算。
(5)若部长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则财政部长应在发起调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并公告,但对于因为价格承诺的违反而发起的进一步调查不受上述60天时限的限制,财政部长可以在任何时间,作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并公告。
(6)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在特别情况下也不应早于做出临时措施之日之前60天。
2、通知。
发出通知是指通知出口国政府、出口商、迸口商、申请人以及在为第三国利益采取措施时,通知该第三国政府。一项通知必须说明理由并在公报上刊载。通知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发出给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1)局长发起调查,必须发出发起调查通知。在发起调查前,必须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政府。
(2)局长应于调查开始后的150天内给各方以通知,通知包括有可能作为最终裁定依据的所有重大事实与结论,但保密信息除外。
(3)部长如果决定终止调查时,则应就此发出通知。
(4)局长发起进一步的调查时,必须就此发出通知。
(5)部长在作出终裁后必须尽快予以通知,并就财政部长决定的税率或税额发出通知。
(6)在再评估情况下,如果财政部长重新确定了一个新税率或税额,则部长必须就新税率或税额发出通知。
(7)部长可以通过发出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
(8如果因接受出口国或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而终止了一项调查,必须发布终止通知。
(9)临时措施的作出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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