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02:10 62 人看过

朱出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个村庄。他因上大学而搬出了村子。毕业后,没有分配工作,2000年1月,户口又迁回来了。2011年5月,有关部门因高速公路建设向村委会拨付土地补偿费后,村委会按照人均3500元的分配方案向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偿费,但朱某之所以被排除在外,是因为他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成了城市居民,在这个村子里,他们不享受承包地,不依靠农村土地生活,失去了农民集体的成员资格。2013年11月,朱某将村委会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征地款。

想知道。农民集体成员的取得和丧失是以户籍为依据的吗?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解决分配纠纷。征地补偿?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二是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解决。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集体成员制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虽然一些地区制定了相关标准,但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较大争议。从认定标准来看,包括:户籍、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土地承包关系、实际生产生活地点、权利义务关系等,但从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以上标准都有不足之处。“村民”和“农民集体成员”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村民不是农民集体成员,或者农民集体成员不是村民的情况时有发生;用户籍性质或者居住地来认定农民集体成员,随着取消农业户籍等户籍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挑战。村民集体成员身份识别权是村民自治的产物,多数人侵害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的司法角度和相关案例来看,对农民集体成员的认定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以保障农民的生存权为基本前提。未纳入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仍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以保障其土地使用权,维持其生存。户籍、村民自治、权利义务是确定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依据。

对于法院能否受理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问题,村委会认为,该案涉及村民的资格和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法院不应受理。对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在分配方案上,决定不分配或者少分配部分农民集体成员,而农民集体成员以应享有与农民集体成员同等待遇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典型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因此,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因上学原因欲迁出户口,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属于国家户籍管理局的范畴,不影响其村民资格。2012年12月《关于大学生村委会与村民关系的公告》,也是对村民资格的认可。随后,村委会作出判决:根据分配方案,村委会向朱某支付征地补偿款3500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因上学而迁出、迁入户口,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作出的行为,仍应享受与原农民集体其他成员同等的待遇,村委会取消其土地补偿分配资格是不公平的。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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