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9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钱某起诉债务人于某和连带责任保证人龚某,因超出保证期间,法院最终判决仅由于某向钱某还款,龚某不承担责任。
2012年6月19日,被告于某借原告钱某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钱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于某2012年6月19日担保人龚某还款时间2012年8月19日。后于某到期一直拖欠不还,因此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于某向原告钱某出具的借条中,仅写明担保人龚某,未注明保证方式,应认定龚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从2012年8月19日起算,至2013年2月19日。原告起诉已超过该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在期间内曾向龚某主张过权利。因此,龚某的保证责任免除。被告于某向原告钱某借款,并出具有借条,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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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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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连带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31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连带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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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7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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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合同的权利主张人主张在行使期限内安徽在线咨询 2022-12-0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连带保证合同的权利是由债权人主张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