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种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20:11:52 463 人看过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渊源及分类

我们的教科书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为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性制定行为,这种定义与具体行政行为恰恰是相对的。而三权分立的早期,并无当今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立法与行政有着清晰的界限,通过这样表述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宪法告诉政府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它必须做什么、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那时的政府主要充当警察局、邮政局的角色,其职能主要被限定在保障市民社会自律运行秩序的范围内,行政权行使十分狭窄,在行使时严格受到议会立法的控制,在法律优位原则支配下的行政是不能制定规则的,它只能依规则行事。随着自由竞争时代的结束,国家干预主义成为世界经济改革的支配思想的同时,行政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就是将政府的角色由从属变为主导,行政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控制地位。这一时期,科技迅猛发展,社会事务日益纷繁复杂,新事务不断涌现,传统的立法根本无法回应现实的需求,而根据传统的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将无法行使或无法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授权立法应运而生,行政权由原来只能依照议会所立之法机械的依法行政发展到可以依据自己的立法行政[1].同时,行政本身的功能亦日益复杂,其本身的建构运行亦需要规则的规制,从此,制定规则成为行政普遍而常见的行为。

在美国,行政程序分为行政组织、行政规章制定、行政公开、行政裁决四种程序,其中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是为了执行、解释或者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者为了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的规则而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而且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美国的规章为分三种,即实体性规章、程序性规章、解释性规章。实体性规章相当于法律,是根据授权法而制定,为个人创设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和个人均受其约束;程序性规章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它可以根据法律授权,也可以不根据法律授权;解释性规章是对现存法律的解释和说明,不能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做为行为判断标准。后两种规章原则上只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对分民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针对上述不同性质的规章制定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审查亦采用不同的控制标准。在台湾地区,台湾行政程序法将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行为定义为订立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行为,除军事、外交或其它重大事项而涉及国家机密或安全外,均受该法规制,[2]而台湾行政诉讼法则与其行政程序法进行了有效地衔接,不分类别地将所有的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其行政诉讼审判权之范围定义为公法上的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诉讼[3],且蕴涵在其三类基本的诉讼类型及裁判方式之中。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行政法治制度对全世界的影响深远而又广泛,其中包括日本和台湾,它对行政权的控制更是达到多维的程度。德国历来有行政权优位的传统,但这种优位与控制却并不对立,在德国,联邦行政法院除了其组织体系、法官独立性具备法治行政的要求外,其司法审查机制亦有鲜明的特色,行政法院虽不能管辖宪法性争议案件,但它对行政权力的审查却秉持着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不论是行政立法性行为还是其他具体形式的行政行为,都以宪法和法律做为审查标准,而且宪法条文可以直接引用[4],因此,笔者称之谓多维度的司法审查。

行政法学界一致认为,现代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制定规则行为与具体形式的处分相比,前者的面更大、影响更为深远,在行政权力行使中所占比重更大,排除这一领域而谈对行政权有效的控制,是不可能想象的。我国学者龚祥瑞说过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5].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行政权力的界限,对行政权的约束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应当与其权力属性相一致,而这种一致性的首要问题就是范围、界限的一致,将行政权力分块划界而部分控制,与宪政原理是相违背的。

在我国,根据《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学理上将我国的立法权表述为一元两级多层次模式,行政立法在其中占有很大比例,狭义的行政立法仅指行政法规制定行为,广义的行政立法还包括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从横向角度看,权力主体可以分为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宪法和立法法的称谓不同,二者对权力主体及内容有不同规定,参见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政府亦区别地拥有规章制定权)。上述主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拥有不同层级的规则制定权限。从纵向角度看,各行政主体拥的权限既有立法性行为,也有非立法性行为,如国务院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制订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这表明国务院既有依据宪法制定与法律有同层级效力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权力,也有依据法律制定低于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权力,因此,用一元两级多层次来表述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模式,实际上仍显勉强。我国各级、各类行政主体再加上第三部门(类似授权、委托的其他组织)制定的规则均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很多规则不仅对行政主体,而且对公民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中有很多直接设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有些甚至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远远突破了行政权的行使边界。当前,这一状况已受到各界的关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显然也关注到了这一点。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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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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