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债务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举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财政风险,落实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资金和信贷资金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04]34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融资工作改革的意见》(通政发[2004]35号),现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举债程序
(一)区政府对政府举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政府举债实施工作。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区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公司,可以直接使用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贷款。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和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进行举债活动。
(二)对于区政府负责偿还,用于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建设的举债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等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缺口,结合区财政偿债能力,提出举债计划报区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实施举债。
(三)对于用款单位负责偿还,以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借款主体的举债资金,用款单位要制定融资方案,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先交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由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批准后由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实施举债。
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贷款以及向其他银行的融资计划,须报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一)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务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调度。对于区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资金,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融资平台暂行规定》(通政发[2004]78号)进行拨付。对于用款单位负责偿还的债务资金,用款单位须向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工程建设进度、货物采购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其按照工程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拨付程序进行拨款。
用款单位要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拆借和挪用债务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后,资金如有结余,要全部缴还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建立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用款单位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及财务报表等报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各用款单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投融资工作办公室。
(三)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财政、审计管理与监督。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管,并在区审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抽审。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根据区政府安排,由区审计局进行全过程审计,并向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四)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每半年对全区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向区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并及时掌握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动态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要及时预警,以利于区政府及时判断并采取对策,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使用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程序举借政府债务,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未履行偿债义务并逃避偿债责任,造成财政资金代偿等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债务偿还机制
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严格落实偿债责任单位和偿债资金来源,确保履行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
(一)区财政建立偿债基金,对需政府直接偿还的债务资金,区财政根据债务规模、偿还周期及当年需偿还资金数额,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偿债基金,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乡镇、园区,由乡镇政府、园区与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计划。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乡镇、园区,其土地出让金和大市政设施费返还部分,由区财政统一管理,设置专户储存,作为偿债基金。在确保偿还借款的前提下,乡镇、园区确需使用此项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经区财政局和北京通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进入还款期后,乡镇、园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偿债专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如果还款资金不能足额按时到位,区财政将通过扣留其财政体制分成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损失和债务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经营管理者持股、内部员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下称改制)以及进行产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债务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有关资产的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和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资产损失核销范围
第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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