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与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07 115 人看过

(1)保险利益保险业有句法律谚语:“无保险利益,无保险”。我国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对保险利益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也没有区别对待,给保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困难。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目的是弥补损失。投保时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保险利益的,不赔偿损失。但是,如何处理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取得的情况?案例一:童某用现金购买了林某的一辆宝马车,但没有向对方索要现金收据。车辆过户前,保险已过期。童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车辆投保。但根据当时的车辆牌照登记情况,保单上注明实际车主为林某,投保一个月后,童某完成了车辆所有权的过户,但未及时办理车主和车辆号牌的变更和标注。两个月后,童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应当认定被保险车辆的占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具有保险利益,应当认定童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在现实中,类似的情形也有很多,如租赁、挂靠形成的保险合同。许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难以证明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如果全部无效,大量参保车辆将处于“未参保”状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返还保险费,但无风险地占有保险费的大部分,形成不当得利。因此,对此类保险合同的有效处理更符合保险业的现状,有利于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寿险方面,我国保险法对寿险中的保险利益采用了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亲属关系原则,这在国际上也是少见的立法,容易造成法理冲突和法律适用混乱。寿险合同的有效性应以保险利益的存在、被保险人的同意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来判断?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实务界。

案例二:2002年2月,刘某为妻子王某办理了养老保险,经妻子同意,确定受益人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如期缴纳了保险费。2004年3月,王某死于车祸。王的父亲和刘都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的唯一指定受益人,应当依法领取保险金。王的父亲认为刘和他的女儿已经离婚了。刘某在王某身上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他是王的唯一继承人,所以保险金应该由他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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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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