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31:00 286 人看过

发文单位:审计署

文号:审法发[1996]338号

发布日期:1996-12-16

执行日期:1997-1-1

失效日期:2000-8-7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五条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迄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七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八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的理由,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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