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56条释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21:10:39 413 人看过

行政诉讼法56条释义如下: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执行异议之诉影响强制执行吗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一般认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准则,是由行政行为自身的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所决定的,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尊重,并不受复议、诉讼活动的影响。关于当前通行的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复议和诉讼阶段的延伸,必然导出不停止执行原则。第三,行政活动的效率性、稳定性、秩序性和延续性,构成了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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