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证据失权及防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04:01 455 人看过

【案例简介】

医方证据失权终败诉

患者甲某在外地不慎受了外伤,就近在医院治疗,后为方便家人照顾,转回本地某医院住院治疗。甲某因患有住院期间,甲某因患有严重的低蛋白血症和贫血,医院曾多次输全血和血浆。甲某康复出院。8年后,甲某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丙型肝炎,认为是输血所致,遂将原住过的医院和多家血站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医院在应诉过程中,因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责任,造成证据失权,医院败诉。

【法理分析】

何谓证据失权

2002年4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证据失权制度。依据该规定,证据失权是指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在案件审理时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医院因血库搬迁等原因,未能找到当年血站调用血液制品的原始登记材料,在一审过程中未能在法院规定举证时限内出示证据。而二审中,法院对相关愈期证据又不予以质证,加上对方当事人也不要求质证,医院最终只能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失权的防范

在众多的医疗诉讼中,医疗机构发生证据失权原因,主要是医务人员和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对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知识了解不透,缺乏积极的举证意识。本案就暴露出医方对一些原始存档的资料重视不够、管理存在疏漏的问题。

医疗机构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大法制意识教育,高度重视病历资料的举证作用。除了应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外,还应妥善保管好相关实物。尤其对疑视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的纠纷,应由双方当场对实物进行封存,需要鉴定应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需要提醒的是,医院在应对医疗纠纷时,须严格遵守举证时限。如医院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后,应该认真阅读,按照法院的时间要求,及时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对确有客观原因必须延期举证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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