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犯抢劫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30:57 54 人看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某,201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某路XX号某装饰店附近,见被害人沈某独自行走在人行道上,即上前欲抢被害人沈某的黑色女式单肩包时,遭到沈某的反抗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沈某的头部,劫得内有人民币90元和1张相宜本草四倍蚕丝凝白面膜(未拆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5元)等物的黑色女式单肩包1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0元),在逃跑途中被当场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款、赃物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燕

人民陪审员倪大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9: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某犯寻衅滋事罪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宝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至彭某某开设于本区某路的无名小饭店,以彭某某拖欠其债务为由索取人民币1500元,在该债务被否认且被拒绝支付后即采用拳击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彭某某,闻讯前来的被害人祝某某在劝架时也遭殴打,致右手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祝某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右手第一掌
    2023-06-11
    284人看过
  • 黄某某、张某某抢劫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少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王春玲,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系被告人张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涂建华,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07)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指定辩护人王春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指定辩护人涂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
    2023-06-11
    137人看过
  • 刘银银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1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银银,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豆村乡刘古河村172号。曾因打架于2004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银银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银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银银于2006年5月28日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蓟门桥东北角地下通道内,携带菜刀1把,准备抢劫过往行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现已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2023-06-11
    436人看过
  • 刘传国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7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传国(自报名),绰号“老四”,男,38岁,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2000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传国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传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传国的一名同案人以租
    2023-06-11
    413人看过
  • 刘关忠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7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关忠,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曹关村二组12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瑞冰、莫穗玲,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关忠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关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关忠原是广州市中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2005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刘关忠驾驶公司的乘龙LZ1101MK型中型普通货车
    2023-06-11
    298人看过
  • 刘新进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9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进,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月河镇闵庄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公开开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新进伙同李道江、董江龙、赵银怀(均已判刑),于1999年1月11日15时许,携带三把斧子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市场烟市
    2023-06-11
    192人看过
  • 刘晓磊抢劫、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磊,又名朱磊,男,2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均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磊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晓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晓磊在本市天河区新塘迎宾街一间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储静上网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新少年时代牌K700型手机(价值人民
    2023-06-11
    462人看过
  • 刘世友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鹤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友,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南坪村南街组12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0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友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孔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世友与“阿强”(另案处理)于2005年9月14日21时许,在鹤山市沙坪镇北湖公园密谋抢劫作案后,窜到沙坪镇桂北邨40号“雅怡居”美容美发店门口,窥见该发店内有多名女子及1名男子后,约定由“阿强”在发店外接应,被告人刘世友持刀冲入发店内用刀威吓事主顾X平,劫去
    2023-06-11
    200人看过
  • 刘红星抢劫案
    有期徒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宜中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星,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黄花乡刘家坪村3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红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红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红星搭乘宜昌市101路公交车进行扒窃作案。在车上,被告人刘红星用刀片将失主向光平长裤后荷包划开,盗得现金2700元。当该车行至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海关站时,被告
    2023-06-11
    82人看过
  • 戚某、郭某抢劫案
    【案由】戚某、郭某抢劫案【关键字】抢劫罪共犯从犯缓刑【判决】一审判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罪案情节】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一:戚某被告二:郭某2008年**月**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郭某系河南省偃师市人,2007年高考后来到河南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下午,郭某的老乡戚某(未满18周岁,河南某美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因为身上没钱就和朋友孟某(未满14周岁)一起来找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就让郭某去借把刀使使,并告诉郭某是抢钱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情况下,出于义气,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使用。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2007年9月5日晚在郑州市中原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的中信银行门口,对正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孟某用刀朝赵某后背打了一下
    2023-06-11
    171人看过
  • 刘年纪抢劫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年纪,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襄城县麦岭镇新乔庄村1组。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年纪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年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刘年纪在渑池县会盟大道南侧人行道上(渑池县友谊驾校西100米处),从背后卡住路人辛丽娟的脖子,抢劫辛丽娟现金52.5元和一部手机。被告人刘年纪在逃跑途中被路人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415元。案发后,已追缴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辛丽娟的陈述,证人李冬冬、张帅超的证言,
    2023-06-11
    86人看过
  • 被告人刘于高犯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于高(曾用名:刘高),男,生于1974年1月3日,身份证号码:513525197401033751,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本县小厂乡马驴村5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0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于高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于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于高在本县小厂乡场上赵昌奎饭店内,采取掐颈掐手、板凳砸人的手段,欲抢劫赵文兵现金1185元,被群众强行制止而未能得逞
    2023-06-11
    153人看过
  • 王某、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刘某伪造了房屋座落于本市某路XX号的房地产权证1本。后被告人王某将该伪造
    2023-04-25
    353人看过
  • 秦强、刘强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强,又名秦波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安岳县李家高屋乡(均自报)。因本案于200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隆昌县双凤镇白庙村六组。2000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0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强、秦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番刑初字第1020号
    2023-06-11
    2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范某犯抢劫罪会减刑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1
      范抢劫罪的,如果使用减刑,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修正来进行: 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
    • 抢劫犯殴打某某至其自杀身亡该如何判?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乙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但是否符合“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加重情节则在学理上有所争议。一般来说,“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则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 2021年5月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7
      2011年6月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B.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C.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B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
    • 抢劫犯怎么构成抢劫罪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抢劫未遂是犯罪还是抢劫罪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31
      犯罪未遂本身就构成了犯罪。未遂只是犯罪的一种形式。其犯罪行为仅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家庭抢劫;(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