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5:42:19 209 人看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277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在业主大会中享有的权利

(1)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2)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3)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监督物业管企业履行牧业服务全同;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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