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不服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行政复议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1:02:49 264 人看过

1998年8月13日,橡胶厂将其使用的本案争议土地60000平方米转给**鞋厂使用。1998年10月8日,**鞋厂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将本案争议土地为其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土地符合《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7月15日印发)中关于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认定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并于1998年10月在没有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为**鞋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面积为60000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在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与xx村相邻的北面、西面盖有申请人的公章,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表的邻宗地和本宗地指界、签章栏均没有填写相关内容。

2003年5月,申请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橡胶厂返还本案争议土地。2003年6月9日,橡胶厂向法院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交换证据时,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已经将本案争议土地为**鞋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为**鞋厂颁发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为**鞋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行政复议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案件评析

第一,适用依据的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3月11日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依据已经停止执行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认定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并为**鞋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适用依据错误。

第二,认定事实的问题。被申请人以本案争议土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橡胶厂使用为由,认定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本案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并为**鞋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颁发土地证书的程序问题。被申请人为**鞋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表的邻宗地和本宗地指界、签章栏均没有填写相关内容。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2.6.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规定,被申请人为**鞋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1、2、3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为**鞋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8: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浙行终字第11号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委托代理人龚洪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张国其等12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其等12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国其、张靖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龚洪宾出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5月19日,奉化市人民政府针对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关于长汀村实施撤村建居的请示》作出奉政发(2004)20
    2023-04-24
    462人看过
  • 对土地发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合法
    对土地发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有书面或者是口头提出的方式。(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4、行政复议请求5、事实和理由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8、申请日期(年、月、日)(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2、复议请求3、主要事实和理由4、被复议机关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一、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2023-03-02
    107人看过
  • 不服镇政府作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主要案情】2002年,某乡甲村村民王某与甲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水池养鱼合同》,承包本案争议土地养鱼。2005年,该乡乙村委会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张某造林。此后,王某与张某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张某向镇政府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镇政府受理后,依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张某。王某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结果】县政府以镇政府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如果在审理中仍需要确认两村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人民法院可中止审理,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另案明确本案争议土地权属后,确定承包合同的效力,最终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提示】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王某和张某的承包经营权纠纷?【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张某的争议不是土地
    2023-04-24
    171人看过
  • 马守信诉广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东行初字第5号原告马守信,男,1935年12月25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三香(马守信之妻),女,1940年1月17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地址广饶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郭建民,男,县长。委托代理人常兴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永胜,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徐学艺,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守信因要求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履行东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于200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受理后,于2005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守信的委托代理人王三香,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委
    2023-04-24
    447人看过
  • 单晓红诉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金中行初字第26号原告单晓红,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中医院职工,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北正街41号。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丰伟,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许洪钟,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行政中心。法定伐表人韦国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永良,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单晓红诉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04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单晓红的委托代理人厉建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洪钟,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永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1月20日,东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东政复字(200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原
    2023-04-24
    112人看过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公司),市基层各单位:《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工作,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柳州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包括部队、铁路用地)的管理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机关,有权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费(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收取或变相收取土地使用费)。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三条下列单位或个人必须全额交纳土地使用费:一、使用国有土地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二、使用国有土地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地)和其他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三、在
    2023-04-22
    22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9
      “县人民政府已经下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该是《决定书》吧?你可以试试。 申诉书 申诉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申诉人:名称:___
    • 村委会不服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4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不是行政行为,对其决定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村委会做的决定是有权行政机关授权作出的,对其决定不服的,可以以授权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你对于对村委会不服行政复议可以吗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 居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7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怎样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6
      对于如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首先需要起草复议申请书,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 怎么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08
      1、对于如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首先需要起草复议申请书,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