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有哪些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5:02:51 459 人看过

人身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固有权利,只要是民事主体都必然具备人身权;

(二)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以金钱衡量;

(三)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继承等;

(四)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特定,其他人均是义务人,都有不得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五)人身权可由权利主体自主支配和行使,不需要他人协助。人身权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是指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不以金钱来衡量的,与权利主体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绝对权。

一、对人身权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强调人身权是与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最典型的是《公民权利义务通论》一书所作的定义,认为“民法上的人身权是指与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4]这一定义没有注意到人身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以外,还有法人的事实。《法律学全书·民法学》的作者注意到了这一点,该书认为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5]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国民法教程》采用同上的主张。孟玉在他的《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一书中认为“人身权是与公民和法人自身不能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权利。[7]这一定义,尽管语言表述不同,其实质与以上定义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另外比较有些特色的是认为:“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上述定义的特点是简洁,但称人身权是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显然不当。对此,下文将进行具体讨论。

(二)强调人身权的内容。这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人身权是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合称。其中,人格权是权利人对其本身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的专属性支配权,而身份权则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伦理性并且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种定义,采取定义被界定的下属概念的办法,来定义被界定的概念,实际上是采用明确外延的定义方法下定义,不符合定义的基本要求。这样界定,虽然明确了人身权的外延,但仍不明确人身权本身涵义。

正确界定人身权的概念,首先必须认识这一概念是民法学的基本范畴,尽量扩张其内在的容纳深度和限度。其次,应当包括公民、法人甚至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应当只界定为自然人的权利。再次,不应过于强调其有无财产内容,实际上有无财产内容只是它与财产权相对而言。

基于以上分析和认识,可以对人身权作如下的定义,即: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有哪些

(一)传统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人排除妨碍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面肯定的过程。如德国普鲁士法和瑞士债务法。

(三)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立法否定非财产损害可用金钱求赔偿,而匈牙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立场,承认对因损害人格权所致的非财产损害适用金钱赔偿。

(四)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我国民法采取了多种方法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民和法人在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自我保护直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也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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