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费不属于行政征收的范围,行政征收范围包括税收与非税收入征收、建设资金征收、管理费征收。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作为一种公益服务。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3、行政政诉讼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只限于案件的受理费,而不包括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按实际支出决定收取。
一、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确定由谁承担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负担诉讼费费的规则主要有: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7)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人负担。
(8)由当事人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行为人自己负担。
(9)当事人复制庭审材料、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复制人自己负担。
(10)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收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减、缓、免,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单独提起上诉,只能在上诉中附带提出申请改变诉讼费用分担的决定。
在生活之中可能会遇到被司法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形,这时候可以询问具体是为什么需要交费,若是遇到无故被要求缴纳费用的情形,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这是因为不管被要求缴纳什么费用,都是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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