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利用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2010年11月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前,记者就我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宜采访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问在我区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哪些方面的作用?
负责人:西藏地处青藏高原,生态脆弱,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较低,合理有效开发、利用、节约土地资源十分必要。开征土地使用税具有多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二是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三是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四是有利于税制改革,完善我区地方税制体系。
记者:在我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税额等如何确定,为什么要采用幅度税额并分等级?
负责人:根据《办法》规定,我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为:拉萨市市区2-20元;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地区行署所在地1-15元;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0.8-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3-5元。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年6月1-15日、12月1-15日。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并分等级,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域之间土地级差收益差别很大。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差别,对不同地区、不同地段都按照同一税额标准征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益,尽可能地平衡税负,把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10倍左右。这样,各地政府划分本辖区内不同地段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时,选择余地较大,便于划分和确定。
记者: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负责人: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区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征收的。这两个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条例》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了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记者:《条例》和《办法》规定了我区哪些土地可以适用减免土地税政策?
负责人:《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至于这些单位的非自用土地,例如,建房出租以及生产、经营等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条例》还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以体现支持发展能源交通建设和农林牧渔生产的政策精神。为了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办法》规定,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税十年。《办法》在《条例》所列免税项目基础上还规定,我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土地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旅游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省旅游企业,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审批可予以及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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