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1:12:52 314 人看过

1、贩毒又吸毒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情况,如何正确认定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吸食30g卖掉70g。那么只能认定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为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吸食毒品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十分错误的。第二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吸食30g,已卖掉170g。在抓获被告人以后,又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毒品300g。在此案件中,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自己吸食的部分,而应以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认定,即认定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因为被告人已经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确定行为人对余下的毒品一定不会贩卖。若不对剩余的予以认定,或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行处罚,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自己吸食的特别情节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认定毒品数量刚刚达到或少量超出死刑标准而无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二)~(四)项之情节的,原则上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掺假”后出卖毒品其数量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往往购入纯度较高的毒品经过掺假增大其数量然后再出售。例如,被告人从广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查获300g。在认定毒品数量时,有人主张应认定100g,有人主张认定400g。笔者认为,根据97刑法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应当以查获的数量来认定即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400g,而不是以查获前被告人购入的毒品数量来认定。有的学者认为,一定种类的毒品,其中真毒品含量不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如果把不同含量的犯罪毒品总量都作为量刑的数量依据,那就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来对待了就会造成罚不当罪。也有学者提出,如果犯罪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当从他人手中获得时纯度较高,而是自己为降低纯度而加以稀释或者掺杂使假,从而导致纯度下降而数量上升的,则应考虑适用原来的毒品数量。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并不科学,因为,他们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毒品犯罪之所以以毒品数量的大小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基点,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毒品数量越多,扩散的范围就越广,导致吸食毒品的人就越多,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就越大,所以毒品数量的大小是决定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决定因素,而毒品纯度大小一般并不能影响到毒品扩散面的大小,也不必然影响吸食毒品的人数的多少,所以毒品的纯度大小并不是决定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因素。正是基于上述理由97刑法才明确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的规定,强调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从轻。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若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原则上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灭失的情况下对毒品数量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虽有相关的言词证据但毒品已经灭失的贩毒案件,在此情况下如何对毒品数量进行确认呢?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仅有被告人供述且翻供的,不能仅凭被告人以前的供述确定毒品数量并予以定案。因为根据供述补强规则的要求,即为担保补强供述的真实可信性而要求运用供述证据认定案件或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有其证据对其证明价值予以补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有罪时,必须慎重,不得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对其定罪。所以,在此情况下由于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所以不能定案。

第二种情况,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当交易双方供述一致时,可以按照双方一致的供述认定毒品的数量并于以定案;若双方供述有毒品交易行为存在,但关于毒品的数量双方供述不一致的,对毒品的数量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这是刑事诉讼中排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要求。该标准认为,一个结论如果能够排除对它的合理疑问,它就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对于一个具有理智的人来说,显然是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当毒品交易双方的供述不一致时,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因为它符合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第三种情况,对毒品已灭失的“摇头丸”类事件,可在认定涉案“摇头丸”粒数与品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最近一段时期内查获“摇头丸”案件中同类“摇头丸”每粒的平均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摇头丸”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一些毒品,自己使用了一定的毒品,剩下一些毒品是进行交易的,那么剩下的毒品计量才是毒品计入的真正计量,是根据剩下的计量进行量刑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7: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性质如何认定
    在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在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是贩毒罪的一个有力证据。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其中“多次”是指两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累计计算”是指将犯罪分子每次未经处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相加。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往往采取多种对策。小额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是他们经常采用的手段之一。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有利于更加严厉地打击毒品惯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款是基于本法总则关于追诉犯罪的原则规定的,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毒品数量不应再累计计算。另外,对已经处理过的毒品犯罪,应
    2023-04-17
    272人看过
  • 混合型毒品如何认定犯罪数量
    混合型毒品认定犯罪数量的方法: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按照毒性大或者比例较大的毒品确定毒品种类,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是怎样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是非法持有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公斤,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能使人上瘾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毒品数量计算为走私
    2023-03-31
    410人看过
  • 毒品犯罪未查获毒品能认定吗
    一、毒品犯罪未查获毒品能认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毒品犯罪刑事案件未查获毒品的,就没有物证,如果没有其他定罪证据的,是不能认定犯罪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3-04-20
    344人看过
  • 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
    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一、帮朋友买毒品属于什么罪?帮朋友购买毒品有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1、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为其购买,或者说主动为他人购买毒品,或者为他人介绍购买渠道并从中获利,即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回扣,则构成贩卖毒品罪;2、行为人应他人的要求为其购买少量用于本人吸食的毒品,从中没有获利,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购买数量较大,还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并且通过邮寄或者其他方式使在异地购买的毒品运输到居住地等情形,还有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贩卖毒品未遂法院会怎么判刑1、贩毒罪是根据毒品的
    2023-03-13
    234人看过
  • 毒品犯罪数量的认定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走
    2023-03-19
    193人看过
  • 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的相关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一、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区别是什么1、刑事责任年龄不同贩卖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为14周岁。2、客观要件不同贩卖毒品:有偿出售毒品或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收购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没有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允许,不以营利性为目的。3、处罚量刑不同贩卖毒品:《刑法》
    2023-03-12
    7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在住处查获的大量毒品如何认定贩毒数量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持有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判死刑,不会去认定贩毒的数量的,可以理解为持有=贩卖。
    •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数量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3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第三百四十八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
    • 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06
      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
    • 毒品犯罪中制毒物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14
      毒品犯罪中制毒物品的数量认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 2、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
    • 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应如何认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0
      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