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法律对于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考核的方法是:实行领导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机关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年终评奖相结合。
第六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平时考核
按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制定平时考核方案,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考评大会,实施季度考核。
1、季度考核重点为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采用考勤、工作记实和季度评鉴等方式进行。
2、被考核人在《考核记实手册》中如实填写工作记实,记载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编印的《考核记实手册》。
3、考核小组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4、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做出阶段性评鉴。评鉴结果采用确定等次形式,平时考核的结果以领导检查评审确定的等次为准。
5、考核结果应在单位张榜公布。对平时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下等次者,由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年度考核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自己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的主要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
2、综合评价。被考核人总结或述职后,在本单位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结合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确定等次。上级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对被考核者的等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集体研究确定等次。同时对平时考核有一次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平时考核有二次或二次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只能评定为不称职。
4、反馈。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向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自接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考核结果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条平时考核工作必须在下个季度的第一周内全面结束,年度考核在次年元月10日前全面结束,并按要求向县考核办(人事局)上报考核结果情况和表格。
第八条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九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实习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条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考核。
第十二条当年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与原工作单位相结合,以现工作单位为主进行考核,其调任、转任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结合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及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拿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的考核,按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情况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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