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法第六十四条没有对追缴和责令退赔予以定义。原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解释:“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刘贵祥和闫燕两名同志在《关于(2014年)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阐释:“退赔是指当犯罪分子因挥霍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追回违法所得财物的情形下,要求其按照相应的折算价格进行退赔。”
根据上述权威释义,可以理解:追缴是一种收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强制措施。实践中,追缴通常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来完成。而对于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则并不由追缴本身来完成,而需要结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即:“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也就是说,对于追缴到的财物,需要进一步定性、确权和分配。责令退赔与追缴不同,其以追缴不能为前提,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数量)进行确定,具有赔偿属性。实质而言,责令退赔是刑事判决确定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三、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就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挥霍的,应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下列几种情形的案件可附带民事诉讼
(1)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了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2)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回刑事自诉,但坚持民事赔偿请求的;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公诉,但查明被告人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4)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负赔偿责任,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附带民事与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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