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对方:XX保险公司(被告)诉因:保险合同纠纷受理机关:H市l区人民法院办案结果:一审结束时,XX保险公司请求和解,最终向原告赔付2万元元。
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
2005年4月20日,保险合同受益人X的法定代理人Z与律师联系,反映被保险人X在XX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被保险人死亡,但XX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费理由是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拒绝保护,并要求Z律师代理此案。经初步调查,律师认为:XX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说明被拒职业的范围;同时,XX保险公司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X从事被拒卡车司机的职业或者卡车服务员,所以这个案子被接受了。
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一、律师得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浙江海宁法院审理,遂前往浙江海宁法院了解案情。法院判决在“我院经审理查明”部分,指出被保险人是事故发生时车辆上的乘客,对事故不负责任。
2。诉讼中,被告XX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事故车辆驾驶人的书面证言和被保险人x的雇主的录音证言,均证明被保险人x是货车驾驶人,但事故发生时并未驾驶。XX保险公司还提交了保险合同中的非保险职业目录,证明货车司机属于非保险职业。律师当庭指出:一是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作出了相关解释;二是虽然被告提供了两份证词证明被保险人在脱险时从事拒绝保险的职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两份证言属于“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言”,不能被依法采纳。法庭倾向于采纳律师的观点,但表示如有必要,将依职权调查这两名证人。
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调解,其提出的调解方案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给予原告5000元赔偿;律师明确拒绝了保险公司的建议,并向保险公司的两名诉讼代理人指出:第一,由于一审期限已过,即使法院安排第二次开庭,保险公司也无权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所称的“新证据”。二审法院不同意证人出庭的申请,保险公司仍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在危险时从事拒绝保险的职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随后打电话向主管领导请示,赔偿金额从5000增加到8000或12000。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打赢官司的唯一机会是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查。但在现行民事诉讼审判制度中,法院主动调查的可能性很小。保险公司可以自行评估这种可能性的风险,法院不予调查是完全合法的,但后果只能是保险公司可以承担5万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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