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03:40:28 259 人看过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该规定,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与此不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

故意和过失均为过错的形式。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重大过失与轻微过失相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根据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与产生的客观结果来衡量。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法律对特定职业的人有特殊要求,而行为人欠缺特定职业人特殊的注意程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也应认定有重大过失。

一、重大过失与故意行为的区别

重大过失与故意行为的区别如下:

1、构造不同。过失作为主观心理状态时,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或危险无认识也不欲求且不希望发生;故意作为主观心理状态时,行为人是明知、能预见或确信损害结果或危险性基本上会发生;

2、性质有别,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的区别。重大过失等同于一种违反法定义务或注意义务、从而偏离一般理性人标准的行为,是客观过错;故意没有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是主观过错;

3、特征各异,可避免性与可预防性上的差异。过失侵权是无法通过后天努力而得到真正抑制的,可预防和避免性比较有限;故意侵权是一种计划行为,既有认识要素,又有意志因素,可避免性、可预防性高;

4、有责性的差异,明显的道德可责难性与逐渐发展的道德无涉性。过失侵权,由于日益客观化的倾向,其道德可责性也越来越弱;故意侵权违背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戒律,反道德性深层次地体现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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