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合同的效力认定相差不多,但是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对货物的品质有担保,并且双方都不能够是无权处分人,并且买卖双方都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权处分人签订的非善意取得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来说,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负有的责任
(一)瑕疵担保与运输保护责任
在买卖合同当中,出卖人对所出售的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享有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根本违约责任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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