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司法审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1:14 223 人看过

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根据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不得施加比承认或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更为繁重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1986年,中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同时宣布了互惠保留和商业保留。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应当接受审查。如果《公约》没有拒绝,其效力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否则,将不予承认和执行。从那时起,最高法院已就这一问题先后发布了一些规定。总体而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情况较好,中国认真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项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情况:,法院可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二)被执行人未收到有关仲裁通知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陈述其请求;(三)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四)仲裁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仲裁庭与双方的协议或仲裁地的法律相冲突(5)对于上述情况,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裁决所在国或裁决法律管辖国暂停执行或撤销裁决,法院只能被动地进行审查,而不能根据其权限积极地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承担举证责任。此外,被执行人不得以其他事项为由请求法院裁定不执行。法院仅审查仲裁裁决的形式,而非实质内容。

此外,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如果司法审查发现仲裁纠纷有以下情况,法院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不得仲裁争议。事实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国家对可仲裁事项的限制。根据《纽约公约》,不可仲裁事项根据进行承认和执行的国家的法律确定。中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赡养、继承等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行政纠纷,无法仲裁(2)裁决的执行违反公共政策“《纽约公约》对“公共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每个缔约国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宗教和道德观念,以及对“公共政策”的不同理解和运用。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各国普遍从狭义解释到严格适用公共政策,这些公共政策只适用于极端的个案。中国国内法中没有公共政策的法律概念。《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执行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和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没有法院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的案件

2.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

1.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

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前者只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没有单独一章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虽然后者有一章专门论述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但没有对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这两部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缺乏一致性和不一致的表述。目前,我国对《纽约公约》的执行仍以最高法院的通知为依据,效力水平较低。此外,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效力的确定分散在各种司法解释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宽大认定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法院的统一适用

2.对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没有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8: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我国法院怎样审查国外法院的破产裁决
    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不违反中国现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和各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原则。该法律规范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破产程序不能有悖于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公共政策、工序良俗。目前,各国《破产法》已经从单独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发展为更为注重社会效益和利益,因而我国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则尤为重要。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不得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是破产制度的宗旨,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必须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我国债权人如果在该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同等保护,则该裁决不能再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
    2023-04-28
    105人看过
  • 在我国仲裁裁决公开吗?
    仲裁裁决一般是不公开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仲裁裁决时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况,但如果双方协商认定公开仲裁的,可以后期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布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仲裁法》依规定仲裁的开庭审理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肯定了开庭审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然而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将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作为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补充。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公开,必须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2023-06-20
    353人看过
  • 在我国仲裁撤诉后有仲裁裁决吗?
    一、在我国仲裁撤诉后有仲裁裁决吗?没有,经过仲裁后,仲裁裁决书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不得再去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如果想撤诉,应当在仲裁庭做出裁定之前去申请。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要是当事人提出,并且有充分的理由。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二、申请仲裁撤诉的条件有哪些?仲裁庭作出
    2023-04-18
    115人看过
  • 关于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国际仲裁杂志》主编J·沃纳(JaeqeWerner)曾说: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没有国内法院的干预是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这种干预包括2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二是指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及其对裁决的司法审查。从理论上分析,法院的干预是非常有必要的,各国立法、司法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本文拟就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过程中,对是否设立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有不同的看法。否定论者认为,规定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实际上造成又裁又审,不符合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肯定论者认为,规定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符合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仲裁的规定相一致。《仲裁法》确认了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其理论依据
    2023-06-12
    252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的财产如何保全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在我国法律尚未对此做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应以我国与仲裁裁决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的互惠原则为依据。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得允许。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涉外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只有对争议的裁决权,而没有对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有申请仲裁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
    2023-08-09
    298人看过
  • 如何在国外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中国与被申请人国家之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涉外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或者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涉外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两国之间存在互利关系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或双方选择的仲裁规则作出,即:,涉外仲裁裁决的作出程序适当3.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裁决必须有强制执行的内容4.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实质性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5.当事人应当提交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及其有效的涉外仲裁裁决及其译文等相关文件,以及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和要求的国际法申请执行程序所需的文件
    2023-05-03
    130人看过
  • 我国法律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属性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
    2023-03-04
    149人看过
  • 我国涉外仲裁存在的分歧
    双方当事人取得外国仲裁裁决后,面临的是在国内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这种无涉外因素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三种观点:一是否定观点。如果允许境内外资企业将不具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在境外商事仲裁,则会给我国境内的商事仲裁带来冲击,且可能影响内资企业的仲裁利益,另外还考虑到可能因外国仲裁员不熟悉中国法律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有限承认与执行的观点。只要国内当事人不是刻意规避法律,损害境内公共秩序,逃避内国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管辖,则应当对该类商事仲裁进行具体分析,不应简单一律加以禁止。三是肯定观点。裁决当事人的国籍与争议是否具有国际性均与外国裁决的认定和《纽约公约》的适用没有关系。如果我国认定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提请外国仲裁的协议无效,这无疑会导致因此种仲裁协议而在我国境外其他缔约国作出的涉及双方中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外国裁决在中国将无法适用《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2023-06-05
    139人看过
  • 我国法院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一审终局制的建立
    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区别为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进行司法监督,但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监督制度尤其是监督理由不尽一致。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只能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撤销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两种监督方式。[3]在区别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又规定了两种司法监督方式,所以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实际上包含了四种具体途径: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另外,对于这四种具体的监督途经,法律又规定了三套不同的监督理由。[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具体程序都没有建立起来,这直接影响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仲裁的良性发展。《仲裁
    2023-06-25
    374人看过
  •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的财产保全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针对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置?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何?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拟对此进行辨析。一、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缺乏现行法律依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未就此类案件规定财产保全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而《纽约公约》仅在第六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临时措施制度,即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
    2023-06-06
    445人看过
  • 我国现行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7]就法条文意本身而言,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前者(第10条)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为国内仲裁机构,后者(即第66条)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为涉外仲裁机构;前者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国内案件,后者为涉外案件。然而,1996年国务院法制局的一纸发文,打破了此前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就是涉外裁决的格局。据此发文,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约定,选择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国内仲裁机构或者涉外仲裁机构解决。于是,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涉外仲裁协议的规定,顺理成章地受理涉外案件。请问:国内
    2023-06-05
    100人看过
  • 我国法律对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
    2023-02-23
    106人看过
  • 如何申请外国法院对我国仲裁裁决承认执行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在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由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
    2023-06-06
    98人看过
  • 涉外仲裁裁决的在外国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财产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自动履行的,就需要到境外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涉及到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联合国1958年在纽约开会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批准和加人这个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作为中国处理涉外经贸争议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有150多份裁决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外国执行中国的涉外裁决将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办理。在执行程序上各国依其国内法的规定不同而做法不一,但对裁决的审查都只限于《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
    2023-06-05
    45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国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的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6
      1,依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美国本土做出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所做出的裁决,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3,《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
    • 国外仲裁在国内会裁决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4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
    • 我国法院如何审查国外法院的破产裁决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成人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之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不违反中国现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和各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原则。该法律规范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破产程序不能有悖于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公共政策、工序良俗。目前,各国《破产法》已经从单独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发展为更为注重社会效益和利益,因而我国法院对
    • 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的财产如何保全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29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在我国法律尚未对此做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应以我国与仲裁裁决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的互惠原则为依据。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得允许。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涉外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
    • 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应该怎么样执行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9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