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2、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一、医院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1、医疗单位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规则精神,作为医疗单位必须承担有关因诊断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证责任。
2、医疗单位应承担的举证内容。作为医方一旦成为医疗纠纷案中的被告,应提供哪些有效、能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11项内容: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
(2)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3)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4)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5)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7)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8)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的检验报告;
(9)对尸检的病理解剖报告;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医疗过程中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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