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友提出分手后,男方一直怀恨在心,不仅在自己的QQ空间等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前女友的文章,而且多次电话骚扰前女友,导致前女友在原单位承受不住压力而失业。昨日,顺德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网络世界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应该由哪一方来举证一度成为审理中的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鉴于网络世界维权的特殊性,决定应由发帖者进行举证,最后判处该男子停止侵权,同时向前女友公开道歉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发:QQ空间发文称前女友淫荡
2004年何琳琳(化名)进入了顺德某公司工作,与刘全(化名)成为同事,后来两人恋爱成为男女朋友,在交往的过程中何琳琳发现两人性格不合,于2007年6月,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不想分手后刘全一直怀恨在心。
两人分手后不久,一篇标题为爱上一个贱女人的文章在刘全的QQ空间发表后在网上被广为传播,文章将何琳琳(化名)评价为一个下贱、淫荡的女人,发帖人还将该文章的IP地址大量发送到前女友工作的单位。一时间何琳琳所在的公司里流言不断,事主承受不了压力,出现了幻觉。何琳琳说,整篇文章用下贱、做爱、一夜情等字眼来描述她的私生活,而且还将文章在她的同事、朋友之间传播,令她的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导致她常常感到身体不适、失眠,有时没办法正常工作,最后只能离开工作单位。
忍无可忍的何琳琳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电话骚扰,停止发表及散布损害她名誉的文章,同时还要求在造成影响的互联网相应板块上(博客、QQ空间)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疑点:男子称网上恶文并非他所发
法院受理了该案后,刘全辩称,自己为了保留一点美好的回忆,曾在自己的QQ空间的日志里写过文章,题目为记忆中的美丽,但他说他从未在互联网发表和散布有害于前女友名誉的文章。
刘全认为,前女友在诉请中提到的文章,是由QQ1004791×××的主人从刘全的QQ日志拷贝改写后重新发表在QQ1004791×××空间的。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刘全一直指出自己并非QQ1004791×××的主人,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电话和手机短信的骚扰,他为此愿意向前女友道歉。
案子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适用何种过错归责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案子应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要求受害人为自己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假如举证不能,原告则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假如何琳琳没有证据证实刘全是QQ1004791×××的主人且在QQ空间发表主标题为爱上一个贱女人的文章,那么何琳琳的诉请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一种的意见认为,案子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式,只要受害人证明自己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也就是说刘全假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谁发帖谁举证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据办案人员分析,由于网络世界中的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特殊性,何琳琳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困难,而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就更加困难,而且鉴于法律救济的关键是在于停止对权利的侵害,其次才是恢复权利,因此,结合案子的具体情况,该案不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适用方式而只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式。
经过法院查明事实认为:刘全的行为侵害了何琳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刘全的行为是故意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刘全造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及何琳琳人格受侵害的情况,法院酌定何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5000元。
日前,法院判决刘全应立即停止对原告何琳琳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QQ空间公开发布书面道歉书(内容应经法院审核),否则,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腾讯网QQ空间上,费用由刘全负担。另外,刘全还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琳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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