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沪财预[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1-20
执行日期:2008-1-1
各区县财政局: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试行办法》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在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
一、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简称连锁企业,下同)。
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指: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的85%合计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根据企业申请就户认定。已纳入财力分配的企业不再另行申请,直接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额、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区县分布状况、年度销售额等相关资料。
二、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即可分配财力)指:连锁企业总机构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两者合计的85%部分。
三、财力分配办法
以连锁企业在各区(县)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作为分配依据。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的合计数需在审计报告中标明。
某区县分得财力=某区县分配系数×可分配财力
某区县分配系数=
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指纳入总机构统一纳税的门店,不包括已属地纳税的加盟店等各种不属于实现最终销售的或不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
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营业总额)是指连锁企业在本市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营业额),不包括在外省市实现的销售收入(营业额)。
四、财力负担办法
连锁企业总机构所在区(县)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分出的财力由市和区按4:6比例分别负担。连锁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从总机构所在区(县)分得的财力,全部归属分支机构所在区(县)。
五、申报与审核办法
1.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连锁企业总机构,在经事务所年度审计后十五日内,且于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税额。
(2)企业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门店)名称、经营地址、所属区县及当年销售额(营业额)。
(3)符合条件的年度审计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连锁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报送资料后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列《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及税收征收情况表》(详见附表),加盖公章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3.市财政局企业处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汇总各区县应分配财力,转市财政局预算处,作为当年市与区县财力分配的依据。
4.连锁企业总机构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市财税部门将不对其进行分配。若总机构提供数据有误,企业需在下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并统一纳入下一年度的财力分配中。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五年,原沪财办(1997)12号、沪财企二(1997)9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及税收征收情况表(年)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
税务管理码:
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万元
参与财力分配的分支机构(门店)名称
经营地址
行政区域
当年销售额
占销售额总量的比例
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收入
当年增值税分配额
当年营业额
占营业额总量的比例
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收入
当年营业税分配额
增值税(地方部分)
可分配财力1
营业税
可分配财力2
1
2
3
4
5
6
7=6*85%
8=5*7
9
10
11
12=11*85%
13=10*12
总机构
————
————
————
————
————
————
其中
分支机构(门店)名称
————
————
————
————
————
————
————
————
————
————
1、
A
————
————
A1
————
————
2、
B
————
————
B1
————
————
3、
**区小计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区小计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区小计
X
————
————
X1
————
————
合计
Z
————
————
Z1
————
————
填报税务机关: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本表由企业总机构主管税收机关填报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2、销售额由总机构提供,分支机构销售额为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包括总机构所在区县的分支机构),
参与财力分配的分支机构销售额的总量(Z)应在审计报告中体现。
3、缴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当年(财政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填写。
4、本表一式三份,由填报税务机关加盖公章后,一份送同级财政机关,一份送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自留。上报市局表式时,同时上报电子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
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30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法人变更流程是公司法人的变更会导致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一些十分重要的事项也随之变化!公司变更法人需要很多的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方面下达的一些证件来处理,而且不同的行业进行法人的变更也是有不同的要求跟材料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0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法人变更流程是公司法人的变更会导致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一些十分重要的事项也随之变化!公司变更法人需要很多的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方面下达的一些证件来处理,而且不同的行业进行法人的变更也是有不同的要求跟材料
-
谁知道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丧假的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什么内容么内容?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5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XX)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XX)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XX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居民医保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