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程序的必要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6:45:36 279 人看过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的办理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所需要的申请材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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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7日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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