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主张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工伤职工及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工伤职工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机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复查鉴定为最终鉴定。
进行伤残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一般最后的赔偿都是要以此为依据的,给劳动者造成了不同的损害,那么此时的赔偿标准就不一样。当然,结合具体的情况,最终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也是存在差异的。
二、主张工伤赔偿的大致步骤
1.工伤的报告与工伤认定的申请: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如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及时报告,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作出后,及时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在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3.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伤的赔偿由谁赔
工伤的赔偿是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出了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分别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出了工伤由用人单位赔偿所有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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