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摘要主要阐述了三种导致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包括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以及执行依据被撤销。这些情况均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必须终结执行程序。
由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导致执行程序终止。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依当事人的申请撤回而结束。2、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而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或者由其义务承担人作为被执行人来履行义务。3、因执行依据的原因致执行程序终结。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执 行 程 序 终 结 的 情 形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执行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申请人撤销申请:当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如果后来撤销了申请,执行程序也会随之终结。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如果执行程序中使用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执行程序也会结束。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当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时,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出现时,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因此,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结语:执行程序的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等。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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