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0"cellpadding="0"cellspacing="0"class="bszn-table01"style="table-layot:fixed;"width="100%">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9令《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14条、15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二、征地审批条件适用条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
1.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
《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
3
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
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
6
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
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8
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规划部门、国土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9
县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政府部门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
5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01-->
无-->
当场受理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申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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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01-->
3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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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8290101-->
1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0.5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许可制作批复文件,不予许可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欧阳鹤翔
-->
0.5
准予许可发放批复文件,不予许可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号国土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第44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256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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