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或临时用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外,收回土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建议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三、违法行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五、违法行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六、违法行为: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采石、取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八、违法行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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