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险有哪些种类
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险有的种类如下:
1.离婚时可以分割的保险仅限于双方婚后购买的保险;
2.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分割对象;
3.社会保险仅限于养老保险;
4.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不得分割。例如,作为被保险人,身体受伤的保险金被视为个人财产。无论婚前婚后取得,都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因重病或车祸取得的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请求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财产分割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财产分割的证据和来源,还有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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