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翁女士同居期间育有一子,之后两人登记结婚,后因各种矛盾决定离婚。翁女士主张自己抚养孩子,陈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陈先生则反对。经调解,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第一年由陈先生直接抚养,第二年由翁女士直接抚养,依次轮流抚养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期间陈先生自愿支付翁女士抚养费每月1000元。
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双方应该通过抚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规定好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及探视权的行使。通过轮流对孩子进行抚养,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也让双方更好的尽到为人父母的义务。
哪些情况下不建议轮流抚养孩子呢?
以下情形不建议采取父母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一方因健康原因、职业特点等,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三、一方品行差,如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四、双方的住址相距太远,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子女入托、入学的稳定;
五、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自然可以与孩子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而另外一方的话,对孩子所拥有的权利就是探视权。子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按协商的内容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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