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是什么?
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是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以及个体不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既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二、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当事人进行涉外合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合同案件,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这些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是指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一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办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及从事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二)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有关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国际条约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时会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在承认该国际条约效力的前提下,适用该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实际上就是用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要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的话,跟普通的民事诉讼活动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处理方式的差异,通常状况之下,涉外民事诉讼主要指的就是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当中存在着涉外因素,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需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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