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22:24:37 12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7)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8)土地来源合法;9)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10)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传真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传真发出退件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葵南一街10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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