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要解决已经生效的竞业禁止协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33:43 352 人看过

a公司是重庆的知名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也有很大的影响力。2007年11月19日,乔奎(化名,下同)申请总经理助理一职,准予录用。双方签署收入标准确认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双方在《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a公司给予乔*奎的保密和竞业禁止赔偿金为三年,每满一年支付20000元,共计60000元。乔奎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乔奎未实际收到预付款或预付款总额不足约定的24个月标准,可在工作交接时由公司一次性结算支付,也可在竞争期间按月结算支付。辞职后2年内,乔奎不得在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也不得为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也不得独立或与他人(包括合作、合资、合伙、合资或以乙方直系亲属的名义)共同生产和经营类似的产品或业务。2008年1月31日,乔奎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获得批准。同年2月1日,a公司致函乔奎,告知公司其关于保密和竞业禁止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将从现在起免除和终止。同年3月20日,乔奎起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理由是“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即为有效,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且a公司单方面通知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无效”,要求a公司支付6万元保密和竞业限制赔偿金。a公司认为竞业禁止协议保护企业,企业有权坚持和放弃。如果企业自愿放弃这项权利,它就不能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乔*奎的上诉在没有支持的情况下被驳回。乔*奎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乔*奎的主张,乔*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久前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所谓竞业禁止(也称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终止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员工不得在与自己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业务具有竞争性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行开始生产经营类似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职业道德的要求。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8条和第39条,这也是全世界法律和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做法法院(2009年6月),我们可以澄清关于竞业限制的以下几点:1。已生效但尚未实际履行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雇主认为雇员以后不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则必须明确通知雇员,并可单方面终止协议。2、对于已经制定并正在履行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雇主认为雇员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则必须明确通知雇员,并且可以单方面终止。在雇主通知雇员其已履行约定的义务,因此要求雇主在履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之前,应予以支持。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报酬支付或具体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不视为无效。4、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职工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5、如果雇主明确表示不支付赔偿,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工人不具有约束力。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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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8日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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