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案例参考:
电动自行车厂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保管一批电动自行车,期限为2007年1月5日至2007年4月5日,储存费用为一万元。合同签订后,储运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厂妥善保管其电动自行车,该厂也支付储存费一万元。同年4月1日,储运公司提前通知电动自行车厂按时取货,自行车厂表示同意。可到了4月5日,电动自行车厂致电储运公司,称可能要延后一周提货,并愿意支付费用。但一周后,电动自行车厂始终未提取货物。此时,储运公司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储运公司可以给予电动自行车厂一个合理的期限,催促其在此期限内提取货物,并可以收取逾期期间的仓储费,如果电动自行车逾期仍未提取也没有回应,储运公司则可以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批存物交予其保存。当货物被提存后,储运公司就没有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了,也无须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至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储运公司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在电动自行车厂提取货物时要求其支付该笔费用。
一、仓单的出质需要经过背书吗
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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