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目前双方当事人想要结婚的话,必然是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查,不符合结婚的条件的情况之下,婚姻登记机关是不能够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的,当然了也有一些是审查不出来,日后如果发现是存在着无效婚姻的情况,是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是无效的。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2)申请人范围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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