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3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实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
对自愿提前淘汰黄标车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窗口,为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第九条
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制度。在本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依法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及时查处黄标车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黄标车进行更新改造,并按规定对达到营运期限的黄标车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车用燃油调整升级工作,保证车用燃油稳定供应。
车用燃油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做好车用燃油生产工艺和生产、销售设施、设备的调整升级,保证车用燃油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机动车排气遥测装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定和实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查处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黄标车的;
(三)不按规定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
《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409人看过
-
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430人看过
-
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排放标准规定
406人看过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何新规定
138人看过
-
史上“最严”《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1月实施(全文)
63人看过
-
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规定有哪些
434人看过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30条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用机动车经抽测,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逾期未治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
-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2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车用燃油中加入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采取遥感检测等方法,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实施前款规定的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监督抽测。
-
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八条新规是怎样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型;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17条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9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排气污染。在用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企业应当对自备在场(厂)区内进行专业作业的机动车采取排气污染防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此类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纳入企业环境行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