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一旦发现自家的承包地在流转、出租后被人建房、取土、建养殖场或者种树挖塘养鱼,一定不可视而不见、无所作为,而是要在明确与之交涉,敦促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的基础上适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倘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举报置之不理或者敷衍了事,我们有权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举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处、制止违法占地行为负有法定职责。一些省市已通过地方性规定赋予了乡镇街道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限。
村民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都对违法占地监管负有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律师补充:
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査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
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6)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对破坏耕地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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