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前后顺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0-02 17:33:09 385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前后顺序

一是启动顺序有先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是委托方式有限制。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是鉴定程序有不同。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四是证据形式有差异。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二、二.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

对于医疗事故等级对应的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和工伤伤残补助金赔偿计算等,不少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搞不清楚。为了方便他们索赔,本报记者采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咨询专业律师,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整理出如下对应表:

医疗事故等级篇对应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补助赔偿计算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无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Ⅰ级伤残100%本人工资×24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Ⅱ级伤残90%本人工资×22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Ⅲ级伤残80%本人工资×20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Ⅳ级伤残70%本人工资×18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Ⅴ级伤残60%本人工资×1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Ⅵ级伤残50%本人工资×14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Ⅶ级伤残40%本人工资×12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Ⅷ级伤残30%本人工资×10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Ⅸ级伤残20%本人工资×8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Ⅹ级伤残10%本人工资×6

四级医疗事故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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