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有哪些?
民事诉讼普通审理程序有开庭前的准备、正式开庭活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判等环节。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二、开庭前的准备
(一)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二)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四)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三、正式开庭活动
(五)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七)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八)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九)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十)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十一)审判长:今天是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二)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十三)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四)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四、法庭调查
(十五)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十六)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十七)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十八)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
(十九)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二十)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二十一)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十二)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十三)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进行质证。
(二十四)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二十五)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二十六)审判长: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二十七)传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
(二十八)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
(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
(二十九)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
(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
五、法庭辩论
(三十)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的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以求得对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
(三十一)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三十二)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三十三)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
(三十四)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辩论中的意见是……
(三十五)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
(三十六)原告作最后陈述。
(三十七)被告作最后陈述。
(三十八)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三十九)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
(四十)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六、宣判
(四十一)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
(四十二)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1需要裁定的内容;2原告(被告、第三人)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3对证人×××的证言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内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4据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
(四十三)书记员:全体起立。
(四十四)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宣布判决主文内容,诉讼费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十五)审判长:(宣布)坐下。
(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四十六)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年月日上午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四十七)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
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审理在相关法律是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来进行司法审理,因为司法程序的审理都是非常严谨的,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以导致其它环节的认定问题,避免在司法审理的过程中现出违规操作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n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n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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